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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地使用服务收费行为规范
  •   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规范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地使用服务收费行为,近日,自治区物价局对经自治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可面向社会提供场地驾驶技能科目(简称“科目二”)的场地使用服务费进行了规范。从2015年2月1日起,科目二场地使用服务费(含考车使用费)收费标准为: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即科目二考试)小型汽车(C1、C2)、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为每人每次70元;大中型客货车(A1、B1、B2)、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为每人每次170元;对初次考试不合格者,第二次考试免收场地使用服务费,第二次考试仍不合格申请重新考试的,场地使用服务费按上述标准执行。机动车驾驶非许可考试(即科目二模拟考试)场地使用服务,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可由经营机构根据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和经营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按照“谁使用谁付费,自愿有偿”的原则,由自主选择社会化考场经营机构提供服务,不得强制或搭车收费。各经营机构需在收费场所醒目公示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12358”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使用税务票据,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