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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义务帮工驾驶出车祸 车上人员受伤谁来赔偿?
  •       法制网讯 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鲁雪琴 李嫣琨 因为朋友关系王师傅应魏某之请义务帮忙在工地上开车,可是在一次接送工人的途中与前方的一辆拖拉机发生了碰撞,车上的一位工人因此受伤住院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出事后好友魏某和雇佣老板马某都躲得远远的,这可愁坏了王师傅。近日,新疆沙雅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王师傅、魏某和雇佣老板马某共同承担受伤工人的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2013年3月,马某在沙雅县一个建筑工地上承包了钢筋活,魏某在工地上带班帮助马某管理,王师傅则被魏某请来义务帮忙开车,除了工地日常用车还帮助接送干钢筋活的工人,3月21日晚王师傅拉着工人回住地时与前方的一辆拖拉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一名工人右髋关节后脱位合并股骨头骨折、中度颅脑损伤额面部软组织撕裂伤以及多发性软组织损伤,2014年4月受伤工人的伤情经相关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事故经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师傅所驾驶的车辆超载2人且超速行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拖拉机车主负30%的责任。

          车祸后朋友魏某和雇佣工人的老板马某都躲得远远的,赔偿问题一直不能够解决,今年6月受伤工人将王师傅、魏某、雇佣老板马某以及拖拉机车主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67306元。

          沙雅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师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的小型普通客车夜间超速行驶,与前方同方向拖拉机相撞,造成原告卢某受伤的后果,王师傅应依法承担70%的责任,拖拉机车主应依法承担30%的责任。王师傅作为雇佣老板马某的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雇佣老板马某应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王师傅系受魏某所请,且无偿为其提供驾驶劳务的事实表明,就驾驶事项而言,属于魏某的帮工,其在从事帮工活动中因交通肇事致人损害,魏某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王师傅、魏某、雇佣老板马某三人赔偿受伤工人106194元,拖拉机车主赔偿45512元,共计赔偿1517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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