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2014年3月7日,铜陵市狮子山区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员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被告铜陵某公司与原告王某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原告王某74551元。
2013年6月2日7时,铜陵某公司员工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去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部门认定王某在事故中无责任。王某在被社保部门认定为十级工伤后,就工伤理赔事宜与铜陵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其与铜陵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期间工资、一次性工伤各类补助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王某因工伤没能及时获得赔偿,情绪较为激动。承办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出发,通过耐心沟通先行稳定了王某的情绪,随后向铜陵某公司释明《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法律并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上述协议。本案的解决是铜陵市狮子山区积极践行党的群众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又一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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